財務管理類
n 《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2
n 關于貫徹實施《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盡快做好資產評估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 4
n 關于認真做好資產評估收費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5
n 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資產評估機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6
n 關于明確國有資產評估中房地產評估收費問題的通知... 8
n 《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2009年11月17日發布 發改委〔2009〕29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為規范資產評估收費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我們制定了《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要根據《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資產評估收費進行清理規范,于12月底前向社會公布重新制定的資產評估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并將貫徹落實情況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財政部(企業司)。
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
資產評估收費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省級以上財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資產評估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收取評估費用。
第三條 資產評估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和委托人付費的原則。
第四條 資產評估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實施的資產評估服務(以下簡稱“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提供自愿委托的資產評估及相關服務(以下簡稱“非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實行計件收費、計時收費或計件與計時收費相結合的方式。
第六條 實行計件收費的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以被評估資產賬面原值為計費依據,采取差額定率累進計算辦法收取評估費用。即按被評估資產的賬面原值的大小劃分收費檔次,分檔計算收費額、各檔相加為評估收費總額。
第七條 實行計時收費的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可按照完成資產評估業務所需工作人日數和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收取評估費用。工作人日數根據評估項目的性質、風險大小、繁簡程度等確定;每個工作人日收費標準根據評估人員專業技能水平、評估工作的服務質量等確定。
第八條 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及其上下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制定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收費標準,應當以資產評估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法定稅金、合理利潤為基礎,并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對資本市場、社會公眾的影響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非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應由資產評估機構提出收費標準范圍,具體標準由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協商確定。確定收費標準時應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和執業成本;
(二)評估業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冊資產評估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注冊資產評估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資產評估服務收費規定。
資產評估機構異地提供資產評估服務,可以執行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或者提供資產評估服務所在地的收費規定,具體由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資產評估服務業務收費合同(協議)或者在業務約定書中載明收費條款。
收費合同(協議)或收費條款應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付款和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第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協議)后,因一方過錯或無正當理由委托關系終止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依照《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采取招(投)標方式取得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業務時,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內合理確定投標報價。
第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為委托人提供資產評估服務,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評估程序。
第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向委托人收取評估費用,應當出具合法票據。
第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評估項目、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資產評估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制度,保證評估質量,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評估服務收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未按規定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
(二)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三)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的評估服務收費的;
(四)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亂收費的;
(五)不按照規定提供資產評估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資產評估機構或注冊資產評估師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或存在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向資產評估機構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與委托人之間發生收費糾紛,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臺地區開展資產評估服務的費用,通過與委托人簽訂合同的方式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物價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發布的《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價費字[1992]625號)同時廢止。
n 關于貫徹實施《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盡快做好資產評估收費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2009年12月4日發布 中評協〔2009〕1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規范資產評估收費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布了《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9]2914號)。為貫徹執行《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做好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有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積極配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布的《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是資產評估收費制度的重大改革。按規定收費關乎評估報告質量和評估行業健康發展,關乎國家財產和經濟安全。各地方協會要高度重視,積極配合省級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做好資產評估收費管理相關工作。
二、測定標準,統一參照。為了給各地制定具體的評估收費標準提供參考依據,我會通過對全國資產評估行業收費情況的兩次調查分析,并查閱國家統計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貨膨脹率,結合今后幾年內經濟增長、物價指數繼續上漲,并參照注冊會計師、律師等中介行業的收費標準等因素,提出了資產評估收費水平的測算標準。
(一)計件收費
計件收費平均標準分為六檔,各檔差額計費率如下表:
差額定率累進收費表
檔次 |
計費額度(萬元) |
差額計費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9-15 |
2 |
100以上~1000(含1000) |
3.75-6.25 |
3 |
1000以上~5000(含5000) |
1.2-2 |
4 |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
0.75-1.25 |
5 |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
0.15-0.25 |
6 |
100000以上 |
0.1-0.2 |
(二)計時收費
計時收費平均標準分為四檔,各檔計時收費標準如下: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評估師(總評估師):300-3000元/人•小時;
合伙人、部門經理:260-2600元/人•小時;
注冊評估師:200-2000元/人•小時;
助理人員:100-1000元/人•小時。
三、嚴密組織,認真貫徹。各地方協會要嚴密組織,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布《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迅速轉發各資產評估機構,組織資產評估機構學習領會文件精神,認真貫徹實施。
四、嚴肅紀律,加強監督。各地方協會在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具體收費標準建議時,要嚴肅紀律,防止“制度打折”。要加強對《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實施情況的跟蹤監督,評估機構要按規定公示評估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違反規定壓價競爭。文件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及時告知我會。
n 關于認真做好資產評估收費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財政部2009年12月4日發布 財企[2009]2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規范資產評估收費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布了《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9]2914號),對現行資產評估收費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為了貫徹實施《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做好資產評估收費制度改革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認識,高度重視
資產評估收費問題,既影響著評估機構服務成本的補償水平,也影響到相關當事方的經濟利益,關系到經濟領域預防腐敗體系的建立健全。規范資產評估機構收費行為,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是資產評估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保障。
新發布的《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現行的原國家物價局、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于1992年聯合制定的資產評估收費制度即將廢除。在2009年12月底前,各地方如果未向社會公布重新制定的資產評估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將使資產評估收費處于無章可循的境地。因此,各省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資產評估收費制度的改革工作,切實做好貫徹實施《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掌握內容,推進改革
各省級財政部門要掌握資產評估收費制度改革的內容和要求,《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對現行的資產評估收費制度做了重大改革,主要有:
(一)調整單一的收費類型,對資產評估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二)調整評估收費計費基礎,取消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評估收費計算標準的做法,實行計件收費、計時收費或計件與計件收費相結合的收費方式;
(三)調整了只規定上限,而不規定下限的收費做法,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法定資產評估服務,實行基準價以及按一定幅度上下浮動的收費標準;
(四)根據社會經濟和評估行業發展情況,明確了資產評估收費定價應當考慮的各項因素。
三、明確任務,注重實效
各省級財政部門要盡快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務必在2009年12月底之前全面清理涉及資產評估收費的各種政策,認真研究提出本地區的資產評估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通過加強制度規范,著力解決資產評估行業目前存在的任意壓價惡性競爭的突出問題,并按規定與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協商制定。
在研究提出法定資產評估服務收費的基準價及其上下浮動幅度時,應當遵循《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的要求,同時注意以下事項:
(一)評估收費要與評估執業質量、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承擔的經濟責任相匹配;
(二)合理體現資產評估工作價值,確保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服務的成本得到補償,并有利于吸收和培養高素質的評估人才;
(三)適當考慮證券評估業務與普通評估業務的差異性,證券評估收費要與證券評估業務的社會影響力、復雜程序、服務要求和執業成本相匹配;
(四)考慮跨地區執業的客觀需要以及評估業務在不同地區的同質要求,注意地區之間不同價格水平的銜接。
四、加強領導,分工協調
各省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資產評估收費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在提出本地區資產評估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的意見時,要加強調查研究,充分聽取省級資產評估協會和當地資產評估機構的意見。各省級資產評估協會要積極配合財政部門開展資產評估收費制度改革工作,充分發揮行業監管的作用,盡快為財政部門提供研究所需的基礎資料。對《資產評估收費管理辦法》貫徹落實情況,要加強監督檢查,建立日常監管制度,如有問題,及時向我部報告。
n 關于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資產評估機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2009年3月10日發布 中評協〔2009〕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加強和規范資產評估機構職業風險基金的管理,完善資產評估機構職業責任保障機制,我部制定了《資產評估機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映。
附件:資產評估機構職業風險基金
產評估機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資產評估機構職業風險基金的管理,完善資產評估機構職業責任保障機制,提高抵御風險能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取、使用職業風險基金。
第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于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前,以本年度評估業務收入為基數,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從管理費用中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并設立專戶核算。
第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應當用于下列支出:
(一)因職業責任引起的民事賠償;
(二)與民事賠償相關的律師費、訴訟費等法律費用。
本條第一款支出事項發生后,資產評估機構向相關責任人追償的部分,應當納入職業風險基金管理。
第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持續經營期間,應當保證結余的職業風險基金不低于近5年評估業務收入總和的5%.資產評估機構因賠付造成職業風險基金余額低于近5年評估業務收入總和5%的,應當于本會計年度終了前提取補足職業風險基金。
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因補提職業風險基金導致凈資產不足200萬元的,股東或合伙人應當在三個月內注資補足凈資產。
第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前提下,經股東會或合伙人決議,可將已計提5年以上(不含5年)結存的職業風險基金轉作當年可供分配的利潤進行分配,同時應當完善相關內部管理制度。
第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合并的,合并前各方已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應當并入合并后機構。
第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分立的,已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應當按照權利與責任一致的原則,在分立各方之間進行分配,并在分立協議中予以約定。
第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清算時,職業風險基金余額應當核轉清算收益。
第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可以在機構所在省通過購買職業責任保險的方式,提高抵御職業責任風險的能力。
資產評估機構購買職業責任保險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不再提取購買保險年度的職業風險基金。
第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購買職業責任保險的,應當與保險公司簽訂書面保險合同。保險合同除了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外,還應當約定以下事項:
(一)投保范圍為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業務收入;
(二)賠償范圍應當與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職業風險基金支出范圍一致;
(三)追溯期應當追溯至首次購買保險年度;
(四)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于已購買保險年度評估業務收入總和的5%.第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職業責任保險的追溯期超過5年,且累計賠償限額已不低于近5年評估業務收入總和5%的,可不再增加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并可將5年以前計提的職業風險基金余額予以分配。
第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的分支機構的職業風險基金,由總機構統一提取和使用。
購買職業責任保險的資產評估機構具有分支機構的,投保范圍應包括其分支機構的評估業務收入。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加強資產評估機構后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62號)的規定,將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復印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累計職業風險基金賬戶信息,隨同年度會計報表等資料一并報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評估協會備案。
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 證監會關于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81號)的規定,將職業責任保險保單復印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累計職業風險基金賬戶信息,隨同資產評估機構基本情況表等資料一并報財政部、證監會、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備案。
第十五條 財政部以及省級財政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提取、使用、分配職業風險基金以及購買職業責任保險的情況進行監督。
資產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24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有關資產評估機構職業風險基金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n 關于明確國有資產評估中房地產評估收費問題的通知
國家計委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6年8月22日發布 計價費【1996】16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物價局(委員會)、國有資產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評估收費管理,維護中介市場正常秩序,現就國有資產評估中房地產評估收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有資產評估必須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1991]91號令)的規定,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
二、資產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開展評估業務,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審批的《資產評估機構資格申請表》和《資產評估機構專職人員名單表》(副本)抄送同級物價部門備案。
三、資產評估收費標準,按照原國家物價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資產評估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價費字[1992]625號)規定執行。
資產評估中涉及房地產評估的,房地產作為獨立項目評估,收費標準按《國家計委、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價格評估收費的通知》(計價格[1994]2017號)和《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計價格[1995]97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房地產作為整體資產的一部分,按整體資產一并評估,收費標準按價費字[1992]625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四、資產評估收費實行明確標價制度。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或交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費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法和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隨意簡化工作程序和內容,達不到應有工作標準以及擅自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由物價檢查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查處。 |